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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河北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2019年批充电设

更新时间:2019-03-06 20:35:35 浏览次数:112次
区域: 衡水 > 桃城
类别:电视广播广告
地址:国网河北电动汽车服务
国网河北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2019年批充电设备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为国网河北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招标项目资金来自自筹,出资比例为100%,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招标范围:国网河北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2019年批充电设备采购,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所需全部设备的生产、运输、装卸、质保及售后全部工作内容。

  本项目划分为两个标段,标段1:直流充电机采购,标段2:交流充电桩采购。

物资需求
   物资描述
   数量(台)

标段1:直流充电机
   120kW一机双枪
   20

标段2:交流充电桩
   7kW带枪线、立柱
   50

  2.2供货时间:招标人供货单发出之日起 30 天(日历日)。

  2.3供货地点:招标人指定地点。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为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须具备相应货物的制造能力,具有生产投标产品所需的生产场地、生产设备、生产人员、产品及元器件检测能力。本招标活动不接受贴牌代工以及任何分包、转包行为的投标,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3.2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誉,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未涉及重大诉讼。

3.3投标人未被认定有拖欠劳务工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欺诈行为、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未被列入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禁止业务往来的承包商、供应商名单,未发生不良履约行为。

3.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与投标。

3.5投标人未被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须提供网页查询页截图)。

3.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7投标人及其投标产品须满足相应招标货物的专用资格要求如下:

标段1
   直流充电机
   1. 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经营/业务范围涵盖直流充电机等电动汽车充电设备的生产或制造或研制。

2. 所投产品的输出电压范围响应值应完全覆盖招标产品的需求值且输出功率响应值应不小于招标产品的需求值,所投产品应具有国家认可的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具备CMA及CNAS资质)出具的有效型式试验报告,检验委托单位应为投标人,检验标准应包含:GB/T18487.1-2015、GB/T27930-2015、NB/T33001-2010、NB/T33008.1-2013、Q/GDW1233-2014、Q/GDW1591-2014、GB/T20234.1-2015、GB/T20234.3-2015,试验项目应包含Q/GDW1591-2014中4.6节所列举的项目,上述所有检验标准、检验项目及检验结果应在同一本报告中体现。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应具备上述各检验标准的检验资质,且试验报告结果数据、检验有效期符合上述标准的规定。

3.投标产品应具有国家认可的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具备CMA及CNAS资质)针对招标技术规范对恒功率的有关要求出具的有效委托试验报告或型式试验报告,检验委托单位应为投标人,试验样品应与第2条所要求的型式试验报告试验样品为同一台设备。未按上述规定提供报告的,投标时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第六章格式提供“关于提交投标产品相关试验报告的承诺函”,承诺在合同签订前取得并向买方书面提供满足要求的有效型式试验报告,并承诺如在合同签订前不能提供满足要求的有效型式试验报告,同意放弃中标资格,并承担违约责任。

4.充电机内置计量器具应具有国家认可的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具备CMA及CNAS资质)出具的有效型式试验报告,检验标准应包含:GB/T33708、Q/GDW1825-2013、JJG842-2017、GB/T29318-2012、JJG1069-2011、DL/T645-2007,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应具备上述各检验标准的检验资质,且试验报告结果数据、检验有效期符合上述标准的规定。未按上述规定提供计量性能报告的,投标时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第六章格式提供“关于提交投标产品相关试验报告的承诺函”,承诺在合同签订前取得并向买方书面提供满足要求的有效型式试验报告,并承诺如在合同签订前不能提供满足要求的有效型式试验报告,同意放弃中标资格,并承担违约责任。

5.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应明确体现充电控制器为投标人自主研发生产。

6.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投标人应具有至少100台30kW及以上的直流整车充电机的对终用户的供货业绩。

标段2
   交流充电桩
   1. 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经营/业务范围涵盖交流充电桩等电动汽车充电设备的生产或制造或研制。

2. 所投产品应具有国家认可的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具备CMA及CNAS资质)出具的有效型式试验报告,检验委托单位应为投标人,检验标准应包含:GGB/T18487.1-2015、NB/T33002-2010、NB/T33008.2-2013、Q/GDW1485-2014、Q/GDW1592-2014、GB/T20234.1-2015、GB/T20234.2-2015,试验项目应包含Q/GDW1592-2014中4.6节所列举的项目,上述所有检验标准、检验项目及检验结果应在同一本报告中体现。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应具备上述各检验标准的检验资质,且试验报告结果数据、检验有效期符合上述标准的规定。

3. 交流桩内置计量器具具有国家认可的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具备CMA及CNAS资质)出具的有效型式试验报告,检验标准应包含:GB/T28569-2012、Q/GDW1354-2013、Q/GDW1364-2013、Q/GDW1827-2013、Q/GDW1355-2013、Q/GDW1356-2013、JJG596-2012,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应具备上述各检验标准的检验资质,且试验报告结果数据、检验有效期符合上述标准的规定。未按上述规定提供计量性能报告的,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第六章格式提供“关于提交投标产品相关试验报告的承诺函”,承诺在合同签订前取得并向买方书面提供满足要求的有效型式试验报告,并承诺如在合同签订前不能提供满足要求的有效型式试验报告,同意放弃中标资格,并承担违约责任。

4.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应明确体现充电控制器为投标人自主研发生产。

5.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投标人应具有至少100台交流充电桩的对终用户的供货业绩。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该项目投标的潜在投标人,须于购买招标文件前,进行如下操作:

报名时间2019年3月6日至2019年3月12日报名及文件的购买与下载。

4.2文件每套售价300元,售后不退。
备注: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领取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如在规定时间内未领取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供应商均无资格参加该项目的投标。

联系人:张涛
电话:13261169391(微信同号)
邮箱:chinazbcg@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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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2017年0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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